遼寧省綏中縣小莊子鎮(zhèn)團山子飾面用花崗巖礦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
葫招拍掛采〔2024〕05號
經(jīng)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批準,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委托葫蘆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掛牌方式出讓綏中縣小莊子鎮(zhèn)團山子飾面用花崗巖礦采礦權?,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讓人和公共資源交易機構
(一)出讓人
名稱: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
場所:葫蘆島市龍港區(qū)海月路4號413室
(二)公共資源交易機構
名稱:葫蘆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場所:葫蘆島市高新園區(qū)高新五路47-1號
二、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遼寧省綏中縣小莊子鎮(zhèn)團山子飾面用花崗巖礦
開采礦種:飾面用花崗巖
地理位置:遼寧省綏中縣小莊子鎮(zhèn)
面積:0.2017平方千米,拐點坐標如下(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序號 |
X |
Y |
序號 |
X |
Y |
1 |
4454706.53 |
40538743.07 |
7 |
4454514.86 |
40539189.41 |
2 |
4454721.58 |
40538793.65 |
8 |
4454368.94 |
40539071.26 |
3 |
4454811.34 |
40538968.59 |
9 |
4454358.83 |
40538828.07 |
4 |
4454825.07 |
40539144.27 |
10 |
4454457.29 |
40538647.46 |
5 |
4454657.11 |
40539276.29 |
11 |
4454585.18 |
40538660.62 |
6 |
4454578.52 |
40539234.41 |
12 |
4454585.20 |
40538749.02 |
面積:0.2017km2 ,擬開采標高:43.2m~-100m |
資源儲量:根據(jù)《關于〈遼寧省綏中縣小莊子鎮(zhèn)團山子礦區(qū)飾面用花崗巖礦勘探報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復函》 (葫自然資儲備字〔2023〕003 號)及《關于<遼寧省綏中縣小莊子鎮(zhèn)團山子礦區(qū)飾面用花崗巖礦勘探報告>相關調整情況的說明》,該礦資源儲量規(guī)模為大型,地質勘查程度達到勘探程度,截至2023年4月30日,估算礦區(qū)范圍內飾面用花崗巖礦保有礦石資源量(探明+控制+推斷)1006.75萬m3,荒料率21%,荒料量211.42萬m3。
開采標高:+43.2m至-100m。
資源開發(fā)利用情況:設計利用資源儲量為847.30萬m3,設計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設計開采能力為40萬m3/年(其中荒料8.4萬m3/年,伴隨產生的建筑用花崗巖碎石31.6萬m3/年)。
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及土地復墾要求:競得人必須嚴格按照《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要求,履行地質環(huán)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義務。
擬出讓年限:20年零6個月(不含1年基建期)
起始價:4622.15萬元
交易保證金:人民幣玖佰貳拾肆萬元整(大寫)(¥9,240,000.00元,以萬元為單位取整)。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一)競買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營利法人。
(二)企業(yè)法人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三)競買人未被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未被“信用中國”網(wǎng)站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競買人未被全國礦業(yè)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tǒng)列入“嚴重失信主體”。
(四)競買人不存在2年內被吊銷采礦許可證情況。
(五)本次網(wǎng)上掛牌出讓只接受單獨競買,不接受聯(lián)合競買。
(六)競買人需具備的與勘查開采相匹配的資金實力證明,并需按時足額繳納交易保證金。(電匯或者網(wǎng)銀)
四、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出讓方式:掛牌
公告時間:2024年8月30日09時00分—2024年9月29日10時00分;
繳納保證金時間(以葫蘆島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確認到達指定賬戶時間為準):2024年8月30日09時00分—2024年10月16日17時00分;
網(wǎng)上掛牌報價時間:2024年9月30日09時00分—2024年10月18日10時00分;
申請報名起止時間:2024年8月30日09時00分—2024年10月16日17時00分;
網(wǎng)址:葫蘆島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http://www.yifuwa.com/)。
五、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報名方式
獲取掛牌文件的途徑:申請人可到葫蘆島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網(wǎng)址:http://www.yifuwa.com/)獲取掛牌出讓文件。
申請報名方式:
(一)網(wǎng)上注冊,競買人登錄市電子交易平臺進行在線注冊。
(二)競買人在參與礦業(yè)權出讓電子交易活動需登錄市電子交易平臺,獲取出讓文件。
(三)競買人應按要求提交《競買申請書》,同時上傳以下材料的掃描件(PDF格式):1.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銀行或分支機構出具的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有效資信證明,該有效資信證明不包含競買保證金;4.無失信行為承諾書。5.按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四)申請人應對上傳的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五)本次網(wǎng)上掛牌出讓不接受郵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口頭競買等申請方式。
(六)除上述材料外,競買申請人還需在交易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前,以電匯或網(wǎng)銀方式繳納交易保證金人民幣玖佰貳拾肆萬元整(大寫)(¥9,240,000.00元)到指定賬戶,方可參與網(wǎng)上掛牌競價交易活動。繳納交易保證金銀行賬戶名稱必須與競買申請人名稱一致。
交易保證金繳存賬號信息:
開戶單位:葫蘆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開戶銀行:葫蘆島銀行東城支行;
賬 號:20005675079000000028;
聯(lián) 系 人:賀女士 ;
聯(lián)系電話:0429-3023832。
六、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一)本次采礦權掛牌出讓不設底價,按照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
(二)競買人可多次報價,以增價方式進行報價。
(三)首次報價不得低于掛牌起始價,競價幅度為50萬元,此后的每次報價應比當前最高報價遞增1個或1個以上整數(shù)倍的增價幅度。
(四)符合掛牌規(guī)則并被市交易平臺確認的報價為有效競買報價,市交易平臺即時更新為當前最新競買報價;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jīng)提交,不得變更或者撤銷。
(五)網(wǎng)上掛牌以自由報價加限時競價方式進行。自由報價截止前,競買人至少進行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參加限時競價;自由報價截止時,如沒有競買人報價,掛牌結束;如有競買人報價,市交易平臺自動詢問各競買人是否參與限時競價,如沒有競買人參與限時競價,自由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人;如有競買人參與限時競價的,市交易平臺自動進入限時競價程序;未響應市交易平臺詢問或者不同意參與限時競價的競買人,不能參與限時競價;限時競價以自由報價的最高報價為起始價。
在限時競價時段內如有競買人繼續(xù)報價的,則從新的報價時點起自動延長3分鐘,如此循環(huán)直至3分鐘內沒有新的報價,則掛牌結束,限時競價報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七、風險提示
(一)本次掛牌出讓的采礦權,僅指該采礦權范圍內開采飾面用花崗巖礦產資源的權利,不包括法律規(guī)定采礦應另行獲得的其他權利或許可,提交競買申請則視同競買人已清楚閱知本掛牌出讓公告及相關出讓資料,對本次出讓礦權的現(xiàn)狀及出讓公告內容等無異議并全面接受,需到采礦權現(xiàn)場踏勘的,由競買人自行前往。
(二)因勘查工作程度等因素,本次掛牌出讓文件所表述的相關技術參數(shù)等可能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不確保礦區(qū)范圍內的礦體規(guī)模、形態(tài)、儲量、品質等符合競買人的預期和判斷。對此,出讓人不承擔責任。競買人在參與競買前應詳盡了解本次出讓采礦權基本情況及可能存在影響資源開采作業(yè)的其他條件,對存在的技術風險、安全風險和市場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并自愿承擔由此可能存在的礦區(qū)開發(fā)價值、市場價格波動等投資開發(fā)商業(yè)風險。
(三)一旦摘牌成為競得人后,視為對本次掛牌出讓文件、出讓公告和網(wǎng)上掛牌出讓競買須知無異議,不得以資格審查方式、資源儲量、開采條件、群眾基礎、礦區(qū)狀況、公共設施、政策變化、不可抗力等為由向出讓方提出退款、索賠、延長開采期限等要求。簽訂出讓合同后,競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采礦權現(xiàn)狀提出任何異議,應當按照出讓公告、出讓合同等文件的規(guī)定和要求履行全部義務,逾期不履行合同的,出讓方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因追究違約責任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由違約方承擔。
(四)競得人辦理采礦登記成為合法礦業(yè)權人后,應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guī)、相關礦業(yè)權管理政策,依法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嚴格按照評審通過的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與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履行“邊開采,邊治理,邊恢復”義務。建設綠色礦山,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開展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和土地復墾,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五)根據(jù)《遼寧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新建礦山應當在頒發(fā)采礦許可證之前編制完成《綠色礦山建設規(guī)劃》,正式投產后1年內應通過省級綠色礦山評估核查,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不能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礦山企業(yè)將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八、對交易礦業(yè)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競買人提交申請之前,應當仔細閱讀掛牌文件及掛牌出讓須知,競買申請書一經(jīng)提交,即認為申請人對掛牌文件和擬出讓的采礦權現(xiàn)狀無異議。對本次出讓的采礦權存在異議的,應在公告期截止前以書面形式向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提出;對出讓交易程序存在異議的,應在公示期截止前以書面形式向葫蘆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根據(jù)所提異議的具體情況,按照《遼寧省礦業(yè)權出讓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妥善處理。
九、失信聯(lián)合懲戒提示
競買人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與交易,對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將按照相關文件規(guī)定,對相關失信企業(yè)和失信個人實施聯(lián)合懲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競買人、競得人違約,競得結果無效,并將其列入失信聯(lián)合懲戒名單并不予退還競買保證金,出讓方有權不再簽訂出讓合同或解除合同:1.競買人之間串通報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2.競買人弄虛作假,騙取交易資格競得的;3.競得人拒絕簽訂礦業(yè)權成交確認書,競得人逾期不簽訂或者拒絕簽訂出讓合同的;4.競得人未按約定的時間付清約定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5.向主管部門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競得的;6.掛牌資質復核不合格等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違約的情形。
十、其他內容
(一)掛牌成交后,競得人在競價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攜帶本公告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公章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現(xiàn)場資質復核,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資質復核,資質復核無誤后,競得人同市自然資源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三方簽訂成交確認書;資質復核未通過,競得結果無效。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在自然資源部、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葫蘆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wǎng)站進行信息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競得人在5個工作日內憑《成交確認書》與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競得人收到稅務部門繳款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礦業(yè)權出讓收益。該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如競得人申請分期繳納,按照《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競得人持成交確認書、采礦權出讓合同、采礦權出讓收益繳納憑證相關材料,向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采礦權登記,綏中縣政府向競得人移交前期工作材料。
(二)未競得人和主動放棄報名的競買人繳納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掛牌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原路徑退回;競得人在繳納出讓合同約定的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后持相關材料原件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保證金退還業(yè)務,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原路徑退回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采礦權出讓收益不包括競得人在辦理采礦權登記時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繳納的其他費用。
(四)出讓礦區(qū)范圍內相關權利人所屬資產評估補償款和采礦權出讓前期工作經(jīng)費共計壹億叁仟壹佰伍拾萬叁仟零叁拾伍元整(大寫)(¥131,503,035.00元),其中擬出讓礦區(qū)內涉及1家被政府關閉的礦山,綏中縣政府已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原礦山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補償款共計壹億叁仟零叁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整(大寫)(¥130,314,785.00元);采礦權出讓前期工作經(jīng)費壹佰壹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整(大寫)(¥1,188,250.00元)。上述經(jīng)費須由競得人在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前將此費用一次性繳納到由綏中縣自然資源局、競得人、銀行三方監(jiān)管的銀行賬戶(由競得人在簽訂出讓合同前,到銀行開設三方監(jiān)管賬戶,并簽訂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
(五)團山子礦區(qū)內現(xiàn)有日本侵華戰(zhàn)爭時期修建的瞭望樓一座,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時登錄為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為避免文物再遭損毀及破壞,綏中縣文旅局已核準《團山子瞭望樓遷移工程勘察設計方案》,擬定將瞭望樓遷址到西南70米處進行異地保護,遷建主體為小莊子鎮(zhèn)馬家洼村村民委員會,遷建費用預計198.21萬元。采礦權出讓后,由競得人支付遷建費用,并配合馬家洼村村民委員會在文物部門的監(jiān)督下,依法完成團山子瞭望樓的遷址工作。
(六)本次出讓采礦權礦區(qū)范圍內的其他權利人合法權益補償、礦區(qū)范圍內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占林占草及青苗補償、房屋拆遷補償、土地流轉等事項,競買人須向綏中縣人民政府了解并充分知悉,由競得人自行解決。
(七)采礦權出讓后涉及有關安全生產、土地(林地)使用、水土保持、環(huán)保、道路等相關事宜,由競得人按照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環(huán)保、交通等相關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自行到有關部門辦理,發(fā)生的費用由競得人負責。
(八)出讓人
名稱: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
住所:葫蘆島市龍港區(qū)海月路4號413室
聯(lián)系人:肖女士,聯(lián)系電話:0429-3113237
(九)公共資源交易機構
名稱:葫蘆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住所:葫蘆島市高新園區(qū)高新五路47-1號
聯(lián)系人:鄭先生,咨詢電話:0429-3023823
葫蘆島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系統(tǒng)操作聯(lián)系人:隋先生 ,咨詢電話:0429-3023823
(十)綏中縣人民政府
住所:綏中縣中央路一段12號
聯(lián)系人:鄭女士,咨詢電話:0429-2356020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有關規(guī)定辦理。
本公告在自然資源部、葫蘆島市自然資源局、葫蘆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wǎng)站同時發(fā)布。